听证程序是什么意思啊(听证程序包括什么)
我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罚款数额较大的;(二)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违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五)其他数额较大的罚款;严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发表的意见或者提供的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序。实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较严重的处罚,但《行政处罚法》(202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没有明确规定最严重的行政拘留,也没有规定“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其他严厉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理由是:行政拘留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人身自由权高于财产权、姓名权等一些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第37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根据本案,按照从轻到重衡量的原则,行政拘留应当划归为“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的决定。法律规定情节符合的,应当中止执行。”该款表明立法者有意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从公平角度看,行政拘留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此外,第一百零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08号文对行政拘留规定了特殊的“缓刑执行”救济措施,这一特殊救济措施与听证程序并不冲突,鉴于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权利限制的严重性,人身自由,笔者认为适用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为避免引起歧义和争议,有利于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号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妥善解释。国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押金每天200元予以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关的;
(二)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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