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疑罪从无原则司法解释是什么(法院如何判疑罪从无)
肖文斌:重大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和最高法院)案件)
——力求在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是免除犯罪嫌疑,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同等重要。纵观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件,大部分无罪判决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而作出无罪判决。这自然是疑罪观念的深刻体现。
但在司法审判中,在无罪嫌疑的情况下全面落实法治理念还存在一定困难。更多的案例表明,正如吴丹红教授所说:只有公诉人和检察院充分认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才有可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罪。仅凭法律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真正“证明犯罪”的方式确认其无罪。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未实施犯罪,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适当决定。决定起诉。”具体来说,根据《高检规则》号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适宜起诉。条件:
(一)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
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有疑问,不能查证属实的;
定罪所依据的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消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存在其他可能性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法庭阶段的排除嫌疑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证据不足和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判处无罪”。无法成立。”具体判断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消除合理怀疑,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所有案件的量刑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掉以轻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才能确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如果被告人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金。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的;
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
根据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
通俗地说,要获得可靠、充分的证据,至少要满足以下两点:
1、证据齐全、数量相当。要确保所有应当证明的对象都有证据支持,克服凭孤立证据定案的嫌疑。
2.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相互一致,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这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都体现为有罪证据的片面组合,形成证据链。无罪和轻微犯罪的证据链难以消除合理怀疑,也很难得出唯一的结论。
犯罪加重无疑原则自然是与犯罪加重无疑原则相反的。基本逻辑是:你有罪的嫌疑程度很高,除非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无罪或者司法人员确信你无罪。否则,如果证据、事实存疑,不良后果将归咎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很容易被理解为诡辩和掩饰,主观性极强,恶毒十足。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就变异为有罪推定原则。这种做法看似有着严密的法律网络,但有时却会错误地“伤害”无辜群众,纵容真正的犯罪分子。比如湖北佘祥林案,在真凶被绳之以法、佘案翻案之前,我们就面临这样的问题。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涉嫌犯罪的宽大处理。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涉嫌犯罪从宽处理的案例也时有出现。从轻处罚是从轻处罚与从轻处罚之间的权衡,是一种妥协。虽然距离摆脱罪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已经比罪名严重了要好得多了。
是否应该因涉嫌有罪而无罪释放、因涉嫌有罪而受委屈、或因涉嫌有罪而加重处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更是一个权衡各种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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