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共犯必须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并且具有共同犯罪的。
2. 客观行为:参与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活动,比如提供资金、技术、、场地、运输、仓储、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
3. 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或者发挥较大影响力。
4. 意思联络:与主犯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策划、组织或者共同实施犯罪。
5. 违法所得:通过参与犯罪活动获取了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犯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方面就简单地认定。同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是认定共犯的关键。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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