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和其所属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吗(网络主播和其所属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吗对吗)
最近热播的一部关于法官的电视剧《底线》正在热播。电视剧中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主要讲述了一位网络主播罗悠悠在公司直播过程中突然死亡,引发了家人和经纪公司产生的索赔和纠纷。该公司是一家MCN机构,罗悠悠是该公司的网红女主播。罗悠悠加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经纪合同》。至于罗悠悠是否因工死亡,其父母与经纪公司双方僵持后,罗悠悠父母向法院提起上诉。主播职业是近年来非常新兴、非常热门的职业。对于主播与其经纪公司的关系,社会上也有很多声音,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原告律师认为,罗悠悠在公司直播过程中死亡,公司应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具体主张包括确认罗有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赔偿丧葬补贴、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共计100万元;以及微博的停用。被告律师辩称,罗悠悠与该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从收入来源来看,罗悠悠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吸引粉丝获取打赏或分红等,并非直接来自公司。主播的收入来源不具备劳动关系下工资的特征;从个人隶属关系来看,罗优优有权自由决定直播的内容和形式、直播时长、直播场地等,公司基本不干涉、限制。其仅提供经纪中介服务,本身没有相应的直播业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件确立的三个标准,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剧情中法官身在远方,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公司与罗佑佑之间为上下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罗悠悠在直播过程中猝死,系因工死亡。父母作为近亲属,有权要求工亡赔偿。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其近亲属支付工亡补偿金共计100万元,并返还微博账号。此后已停产。
从本案来看,首先,罗有有及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罗有有从事的主播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第三,罗有有的工作是公司安排的,直播时间比较固定,罗有有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都是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管理。同时,罗悠悠每月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亡赔偿责任。
罗悠悠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但资格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现实生活中主播与其经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用罗悠悠的案例来一概而论。罗有有的案例也给新兴的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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