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铁建设整村搬迁怎么办(因高铁建设整村搬迁的通知)
一、案情简介
宋某,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村人。他在村里有合法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
2018年7月,街道办事处在村里的公告牌上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中写道:因高铁建设需要,xx村需要整体搬迁。为了公共利益,希望村民积极补偿拆迁。
随后,街道办事处开始与村民协商。但因补偿金额较低,宋某拒绝在安置补偿事项上签字。由此,双方陷入了长达一年多的僵局。
直到2019年12月,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宋某及其家人强行拖出家门,随后强行拆除了宋某的房屋。宋无奈只好委托律师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后,街道办事处辩称,此次拆除是为了公共利益。宋某以要求更多赔偿为由拒绝搬迁。街道办事处不得已才进行强拆。尽管存在程序缺陷,但已采取补救措施。提取了赔偿金,但宋某拒绝领取。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强拆是否合法?
虽然《民法典》号规定:“国家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
但《土地管理法》号也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政府虽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是违法的。
具体而言,本案中,由于高铁建设的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宋某使用的宅基地及其建造的房屋进行征用。但合同期满后,宋某仍拒绝搬出房屋,也不肯交出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街道办事处拆迁基地时,应当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责令宋某交出土地,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组织人员进行强行拆迁。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内容和程序违规。
由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宋某有权选择国家赔偿。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宋某作出补偿决定,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依法获得的拆迁补偿费。
三、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违法;
2、责令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宋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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