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权的期限的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有效期)
转载自:法制圈
[代码文章]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因故终止,或经对方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即消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终止权等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有关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不适用。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终止权等权利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不履行的,权利人要求卖方终止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双方没有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经对方催告后的三个月。对方未提出要求的,解除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终止权消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其他当事人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的。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解除权依法消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施行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号的通知
46.在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存在偏差。他们认为,无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只要对方在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就以诉讼的形式提出异议,并责令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有关规定。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无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即使对方在异议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也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权利,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不能仅以收到通知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未提起诉讼为由。合同被视为已终止。
合同终止权属于合同成立权。依照法律或者协议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表示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权利的行使将打破现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受到排除期的限制。因为如果没有限制的话,解除权人既不会行使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就使得合同随时都有可能被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该条区分了两种情况,并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该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解除权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时消灭。
首先,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该法律的规定。鉴于商事活动追求便利、高效以及商事活动主体的职业特点,我国商法往往对终止权的行使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例如,《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自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终止权利的,终止权消灭;同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又如,《海商法》第97条、第131条明确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期限为48小时。
其次,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该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对方当事人无需催促。一旦超过期限,终止权即消失。根据第《民法典》号第199条的规定,该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当根据下列两种情况确定解除权的排除期限:
第一,权利终止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终止权消灭。将解除权排除期设定为一年的合理性在于,有利于尽快确定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一年的时间足以让解除合同权人权衡利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虽然设立解除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但如果期限设定过长,合同将长期面临随时被终止的风险,从而留下违约金。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重新安排交易。
其次,经对方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解除权即消灭。为了明确其义务是否仍需履行,对方可以催促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有利于督促终止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尽快明晰、稳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理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提醒可以在提醒通知中指定“合理期限”。但此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该期限是否合理。催告通知期限过短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合理期限。为了指导司法实践,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终止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例如,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经对方催告后的三个月。”
1、合理期限的确定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达成交易的背景、目的、交易性质、标的物类型价值、交易表现、交易习惯等因素。合同,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理的期限。
2、其他导致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除排除期限届满外,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撤销权消灭。例如,当事人知道解除理由并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明知自己有解除权仍请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其自身行为可能被视为放弃解除权。此外,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合同解除权人因自身原因毁损、灭失或者不能返还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但也有人认为,此时不必认为撤销权已消灭。仍应确认,解除权人有解除权,但解除权人应当折价赔偿,而不是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利益和福利。
常州宏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干民终254号
原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解除权行使期限
裁判摘要:关于赛维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红协公司自2016年5月20日收到赛维公司第一笔订单预付款858,770.64元起,一直未交付货物。根据《合同法》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可以终止合同。”“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满足时,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赛维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条件已满足,赛维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不行使,该权利即消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约定,上诉人红协公司也未催促赛维公司行使该权利。因此,仅从第《合同法》号的明确规定来看,红协公司关于解除权消灭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赛维公司的解除权并未消灭,赛维公司可以诉请解除合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