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82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第 82 条更是具有重要意义,这可能会引起您极大的关注和好奇。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 82 条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条件和依据。先行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对于每一项具体的情形,都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等。
二、刑事诉讼法中拘留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其次,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再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过以上对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以及相关拘留程序和期限规定的介绍,相信您对这部分法律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免费问,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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