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大(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精神疾病而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这类人医学上称为精神病人,是指由于各种有害因素造成的大脑功能障碍。因为这类人在知觉、思维、行为、意志、智力、意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导致心理活动障碍,丧失社会适应能力,出现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法定程序确认患有精神病,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鉴定以及鉴定结果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上述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精神病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限包括自法院委托至鉴定意见出具的期间。该时间不计入法院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在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时,一般会裁定中止审理,等待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刑事案件辩护人得知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这可以及时促进对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并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法庭阶段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因为身份验证将导致案件中止。中止审理等待出具鉴定意见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并继续计算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期限以小时、日、月计算,法定期限不包括在路上的时间。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家属负刑事责任责令监护人的家属必须严格监护并提供医疗救治;必要时,政府将实行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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