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赠与小三财产怎么处理(老公赠与小三财产怎么办)
大数据分析显示,婚外情是当今离婚的最大杀手。事实上,这往往不仅仅是一次浪漫的分手。配偶还未经授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捐赠给情妇。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情妇返还财产呢?如果可以的话,可以部分恢复还是完全恢复?今天我们就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案件简介:丈夫三年82次转账107万元给情妇,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一直以为自己受到丈夫宠爱的金女士,没想到丈夫竟然在她背后养了一个“小三”。更让金女士惊讶的是,她的丈夫在与“小三”的三年多时间里,竟然向“小三”转账了82次,金额超过100万元。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万元以上。杨浦法院判决丈夫的捐赠无效,“小三”必须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老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活幸福,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5月,周老师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当时在上海戏剧学院就读的杨女士,两人立即产生了关系。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周老师向杨女士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万元以上。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发现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更对丈夫花巨资赡养“小三”感到震惊。愤怒的金女士随后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认为丈夫的行为未经授权,侵犯了她的财产权。杨女士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无效。征收的100万元以上“生活费”应予退还。
周老师在庭审中承认,他确实在未经金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捐赠给了杨女士,并同意杨女士将所有钱直接返还给金女士。
杨女士说,虽然她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了,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经结婚了,她也是受害者。周老师转给我的钱是他们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费。这不是周老师送给我的礼物。我从未从周老师那里得到过好处,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社会现实中婚外同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些人明知道对方有配偶就和自己住在一起。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全国联网,不查询个人,所以有些人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配偶“二奶”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因此,有人认为,对于“有情妇”、同时也是受害人的一方来说,如果判令全额返还财产,就等于免除了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的责任,让第三方支付作弊方的全部财产。付账是不公平的。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杨女士送钱的行为属于捐赠行为。周老师向杨女士捐赠巨额资金,既非生活所需,也未经金女士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而且,周老师的捐款是基于她与杨女士婚外的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更不公平。因此,该捐款被认定无效,并责令杨女士将所募集的100余万元退还给金女士。
我们需要思考这个案例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1
金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解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因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分配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无合法依据被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根据物权追回的规定,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因此,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财产请求权,以婚外同居者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财产。
本案中,周老师基于与杨女士的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捐赠,侵犯了金女士的合法财产权。金女士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返还财产。
2
周先生的捐赠是完全有效、完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这107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周老师向杨女士的捐赠属于自愿行为,该捐赠应视为有效。金女士无权要求杨小姐归还。
第二种意见是,金女士有权要求杨女士返还53.5万元的一半,因为周先生拥有夫妻俩共同财产107万元的一半,可以捐出一半的份额。周先生欠其妻子金女士一半的股份无权处置。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7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巨额金额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周老师私自捐赠给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金女士的合法权益。该捐赠应视为无效,金女士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为什么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共有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会被视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当夫妻关系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度时,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共同所有权的一般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分割股份。夫妻不得将共同财产分割为个人股份。共有期间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当联名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单独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也是一种未经授权的处分行为。配偶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根据第《合同法》号第五十一条的精神,除非债权人追认或者该事项的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除外。事后,该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向另一方捐赠共同财产应当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本案中,周老师与金女士并未离婚。在周先生与金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周先生的赠与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这种赠与应视为无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因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他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107万元金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周先生无权单独处理。他向杨女士免费赠送礼物,损害了金女士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杨女士还接受了周先生的礼物。该财产未支付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周老师的捐赠应视为无效,金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周先生因与杨女士关系暧昧,在金女士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了杨女士。周老师的捐赠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上,这种捐赠也应视为无效。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周老师的捐赠无效,金女士有权要求杨女士返还全部捐赠财产。
3
周老师和杨小姐都有过错。为何杨小姐要承担全部过错?如果杨女士作为婚外第三者是“小三”,她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法律上,赠与更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一般来说,当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将赠与的财产交付受赠人时,赠与合同关系成立。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原则,应当视为无效。同时,由于赠与的无偿性质,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杨女士获取赠与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即使杨女士作为婚外第三人,属于“小三”,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所得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她返还全部不当得利。
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一方是否包奶相对困难,当事人也很难证明自己完全不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另外,情感问题不是商业活动,努力不一定会有收获。当事人双方成年后,应当具备判断和辨别能力,清楚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做出审慎的行为选择。法律体系的建立也是综合衡量各方价值观和利益的结果。如果法律对婚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门槛设定得太低,就会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的利益。同时,这也降低了婚姻外第三者的违法成本,助长了不正之风,违背了该法的制定初衷。
因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包二奶”,都不影响夫妻财产的确定。如果赠与被视为无效,夫妻双方将承担返还赠与财产的责任。
今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婚外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返还给第三方的问题。最后,奉劝大家珍惜爱情和亲情,忠于家人,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而做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我们也奉劝一些人保持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免失去才华。尤其是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你不能袖手旁观。你要学会保护自己,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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