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写的遗赠怎么写(老人写的遗赠书怎么写)
蒋先生夫妇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大女儿蒋丽、儿子蒋海、小女儿蒋庆。姜先生名下拥有房产。2005年,老人与兄弟姐妹三人达成家庭协议,同意大女儿江丽拥有47%的财产,剩下的53%归二长辈所有,财产在老大名下。二长老在去世后,平分给了他的三个兄弟姐妹。
2007年,姜先生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妻子和大女儿姜丽的名字。2017年,蒋先生去世。老人临终前,送给孙子江晓庆一本相册,嘱咐他好好保管,千万不要弄丢。父亲去世一周后,江小青在翻相册时意外发现,有一封祖父2013年写下的遗书,遗书上写着两位长辈愿意将自己53%的房产份额捐给孙子。两位长老的签名和指印都签了。
姜小青看到后,告诉父亲姜海,自己愿意接受遗赠。江海考虑到如果立即告诉江黎和江青,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睦,所以打算以后找个合适的机会公开。
2018年初,大女儿姜莉提出卖掉房子。老人的儿子江海不想卖,就透露父母生前留有遗书,将自己那份财产给了孙子江小青。姜离知道后非常生气。她认为遗书无效,两位长辈名下的财产应该合法继承。
双方意见不一,二长辈的孙子蒋晓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从祖父母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一审判决认定遗产有效,支持姜小青的上诉。两位老人的两个女儿江丽、江青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遗赠有效
江黎、江青提出上诉,认为江先生本人所写且无证人签名的遗书无效。而且,二长老的孙子姜小青没有及时将遗书告知他们,超过了在得知遗赠后60天内表达接受遗赠意愿的法定期限,姜小青应该被处以死刑。视为放弃遗赠。
律师认为:
本案中,由于遗书中除有江先生的签名和指印外,还有其妻子的签名和指印,故诉讼当事人对遗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是江先生所写。江。由此可以确定,遗书是江先生夫妇亲笔书写、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它符合遗产的相应正式要求。这是蒋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合法的。
其次,二长老的孙子姜晓庆表示,他得知遗赠的消息后,立即向其父亲、合法继承人之一的姜海表示接受,姜海也证实了这一点。江黎、江青认为,江晓青接受遗赠超过了法定期限,但他们没有为这一说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难以受理。
同时,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向与继承有关的特定利害关系人表明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才有效。只需证明受遗赠人在获悉遗产继承情况后,在期限内向有关当事人表达了接受遗产的意愿即可。另外,出于家庭和睦等因素,江海不告知江离和江青遗赠的原因也是合理的。
综上,二长辈之孙姜小青在得知遗赠后,及时向相关法定继承人其父亲表示接受遗赠,遗赠行为成立。江丽和江青声称,根据2005年的协议,属于父母的房子应该平分给三个孩子。遗赠变更后,沿用遗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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