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收货人不付钱(货到付款收件人不收货怎么办)
在运输合同中,常常有“货到付款”的约定。大多数情况下,收货人对支付运费没有异议。但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承运人该如何维权呢?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刘某通过中间人找到宋某,同意宋某将一车猪板油从甘肃金昌运至山东聊城。货物发出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随后,宋某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但收货人称重后发现货物比约定少了1.8吨,因此拒绝支付运费。随后,宋某联系刘某,刘某声称已与收货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拒绝支付运费。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运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刘某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宋某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并于交货时由刘某或收货人向宋某支付相应的运费。刘、宋虽然约定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时,刘某应当向宋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运费。
法官陈述
合同是相对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的履约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仍应当继续履行该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为刘某、宋某,收货人为第三人。虽然按照刘某与宋某之间的约定,运费应由收货人承担,但当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时,宋某应基于合同的相互关系向刘某索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价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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