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市补偿标准
关于土地补偿费用方面,通常以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的三年时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六倍到十倍作为参考。
在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面,需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进行。
所谓“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指将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的每个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所占有的耕地数量而得出的数字。
对于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为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的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四倍到六倍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的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十五倍。
至于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可以按照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工本费;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多可按照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对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如果能够获得收获,则无需给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当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移植费用;若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已经成材的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无需给予补偿。
最后,关于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冷库标准
1.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需根据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依法依规、准时、全额支付相关的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对于住房及其它地面附着物与青苗等的相应补偿费用,同时还需提供被征收土地有权人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关于拆迁赔偿事宜,由于涉及因素众多且并非固定不变,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标准。
总体来说,赔偿原则应是在维持受影响群体原有生活与居住水平及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其生活质量。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费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周转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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