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一、老房子标准
1.屋舍赔偿款,依据被拆除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状况予以划分,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核算。
2.周转补偿金,根据暂时居住条件而定类别,对被拆迁房屋住户进行人口每月补贴。
3.奖励性补偿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制定,拆建单位需严格遵循,不得擅自变更。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二、拆迁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
拆迁房屋若无合法产权,则通常视为非法建筑。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以补偿房屋所有者;
(2)周转补偿费,用以解决被拆房屋居民临时住宿问题;
(3)奖励性补偿费,对配合房屋拆迁或选择迁居的居民进行激励。
具体赔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法规政策制定。
建筑主要包括:
(1)未经审批或审批未获通过的建筑物;
(2)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4)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5)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许可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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