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一、补偿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在以下诸种情况下,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均可依法向行政部门提起:首先,当他们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涉及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其次,当他们对于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表示不满时;再次,当他们对于行政机关针对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类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持有疑虑时;此外,当他们对于行政机关就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最后,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他们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从而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
同时,如果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也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满足了法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类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但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办理这些事项,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国家征地和一样吗补偿
与实际上并非同一概念。
前者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后者则是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两者在补偿的标准及项目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城市管理条例》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二者的补偿对象有所区别。
拆迁补偿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征地补偿则是针对被征用人。
在补偿标准和项目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耕地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以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作为基准。
至于安置补助费,则需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亦有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而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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