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发钱有什么规定嘛
一、拆迁不发钱有什么规定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征迁必须先行补偿再进行拆除,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当务之急,被征拆者应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若政府在与被征拆者达成补偿协议后持续拖欠款项,被征拆者可向法院发起相关或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补偿金的利息及其他赔偿费用,甚至要求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不合理该怎么办
若遇结果争议,被拆迁者可寻求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然而,其维权时效务必牢记,根据法规,被征拆方应于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超出60天期限不予受理。
如对复议裁决仍存异议,则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对于直接诉讼,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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