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
(1)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或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而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二、定金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的数额。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定金最高额的限制,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适用定金罚则必须达到“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仅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只要不导致合同目的实现,就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适用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有违约行为;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请求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是对解释28条的吸收。同时,民法典将本条置于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使该条不止适用于买卖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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