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购房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房产合同违约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彼此的义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三)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把赔偿损失的概念界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履行或者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履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主张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存在。出现违约责任后,权利人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向法院起诉的,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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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违约责任是否可以约定为活期利率
违约责任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活期利率,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过高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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