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品牌代理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标准
一、单方解除品牌代理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标准
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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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解除能否主张违约金
仍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因为合同中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消灭后,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不因合同效力的消灭而失去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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