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双倍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租房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双倍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租房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双倍违约金的条款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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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用是否符合规定
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用可以并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租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四)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五)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六)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七)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八)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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