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法律界定以及定金的特点是什么
一、定金和订金的法律界定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界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是从合同,而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不具有。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不发挥此功能。
二、定金的特点是什么
定金具有的特点如下:
1.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合飞律师提醒,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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