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必知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必知
1.公积金缴足6个月以上、账户正常、有偿还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已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其他条件: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准备哪些文件
1.申请人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证复印件;
5.商品房;
6.房屋证明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公积金的用途: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其公积金;可以依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可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合飞律师提醒您,《》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