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或者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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