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到底有何区别呢(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相同点)
财产保全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执行程序有效执行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如下:
1、应用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由于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
2、申请者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3.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办理。提交申请表。
4、是否需要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等值的担保。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不能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但诉讼财产保全并不一定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号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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