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两大类特殊情况如下:
一、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二、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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