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能否转为征收拆迁补偿
一、协议拆迁能否转为征收拆迁补偿
不可否认,协议拆迁并非由政府部门直接发起或执行的征收行为,该模式主要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民事活动主体发起的针对房屋的征用过程,与此同时,双方所签订的也仅限于民事拆迁协议范畴。
然而,协议拆迁与传统意义上的征收拆迁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协议拆迁中,双方签署的是民商事性质的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其次,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而在协议拆迁中,商业人士则占据了主导地位;再者,征收拆迁的实施往往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首要目标,而协议拆迁则更倾向于以盈利为导向的开发行为;最后,相较于征收拆迁,协议拆迁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其针对性更为明显。
《国有土地上》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空白协议拆迁怎么办理手续的
1、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思维,重点关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核心利益。
2、在承受巨大压力之际,务必谨慎行事,切勿签署任何形式上的空白协议。
此类协议往往未就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签字后便可能陷入被动局势。
此类协议通常被视为事先设置的陷阱,若日后发生纷争,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面临强制征收或征收方以巨额搬家奖励等手段试图诱导签约时,我们应当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行动。
三、拆迁让签空白协议合理吗
房地产征收协议存在空白之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谓"空白"协议,即是指在相关的协议文本中只包含了部分条款的框架性内容,而在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上并未进行充分的补足与完善。
在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例如政府、开发商)以及被征收方(如住户、所有者)会就相应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的精确地理位置及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居住设施或周转用房的提供情况、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搬迁的具体时间表、过渡性的解决方案及其延续期限等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正式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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