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法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拆迁法规定有哪些
行政强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等相关规定。
1.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保障被征收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2.主体资格: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3.保障措施: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对拒不配合的被征收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不得滥用职权。
总之,行政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二、行政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强制拆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存在合法的行政决定。这是强制拆除的前提,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且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复议或诉讼,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应暂时中止,直至复议或诉讼结果确定。
3.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只有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时,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4.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步骤,如事先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拆除笔录等,以确保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赔偿直接损失新规定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如被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灭失等所造成的价值减少。其次,包括因行政行为而减少的可得利益,例如因违法吊销许可证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再者,直接损失应当是能够通过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损失,如相关财物的购买凭证、财务账目等。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损失,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鉴定。总之,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新规定旨在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切实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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