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演绎作品能否产生多重权利
非法演绎作品能否产生多重权利
不能。
“非法演绎作品的含义有三: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即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未经原作者的许可而创作出的演绎作品是否享有完整的,即是否受到著作权的完整的保护,各国版权法对此规定不一,目前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保护措施。未经许可的演绎活动是的活动。侵权活动的主题在版权法中是无资格享有版权的。因此该作品无版权可言。
尽管原作者有权诉演绎者侵权,演绎者也应对原作者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有关的演绎作品,仍旧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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