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争端行政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争端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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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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