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诸多赔偿案件之中,常常会出现一种名为“精神损失赔偿”的补偿方式。
然而,由于并无一个明确而固定的标准来衡量此类赔偿,各地的在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司法实践进行裁定时,可能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制定出各自独特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那些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民拥有重要人身价值的物品受到损害,从而给受害者及其近亲带来严重精神伤害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行为仅仅涉及到一般的财产权,则通常不会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其次是侵权方的收益状况;再次是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然后是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目的、方式以及发生场所等;最后还需要考虑侵权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理该案的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只有当侵权行为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产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产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视乎产权性质的差异而定。
对于自然人所拥有的自有产权财产的转让行为,通常情况下只需满足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可生效。
然而,若涉及到依法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则未经完成过户登记程序的协议将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权益。
至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因转让资产而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协议,则须严格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经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方可生效。
此外,针对此类产权交易行为,还要求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公示并进行公开交易,除非符合特定协议交易条件,否则不得在产权交易中心外私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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