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虚假宣传违法吗
一、虚假宣传违法吗
在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正式登记,并且涉及的标的房产也还未实际交付出租的特殊情况下,这两个合同无疑都处于一种并未完全执行的状态。
我们认为应当以两份合同中签订时间较早的那份为优先执行的依据,以此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我们比较两份均未进行正式登记的合同时,如果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标的房屋的正式交付,那么这份已经实际执行过的合约就充分体现了卖家的真实意图,而且其执行过程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此情形下,尽管另一合同可能是以更晚的日期签署的,但已经接受房产的一方仍然有权源自这个实际履行的合同,从而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而无需考虑两份合同的签订顺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是否可延期过户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属于违法行为,并需要对其产生的相应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是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解释和处理建议:首先,关于房子首付款是否应当退还及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问题,我们须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考量与厘定。如若购房者在支付完首付后因故选择退房,则需按照合同中双方商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若合同中未能明确界定有关违约的赔偿标准或未做任何约定,那么我们可以依照法定原则,以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为上限进行计算。最后,若退房原因系出卖方自身手续办理不当导致,则卖方无权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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