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二手房一房二卖
一、如何避免二手房
关于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或者严重违约的情况,我们将赔偿的额度设定在不超过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这个范围之内。
实际的赔偿金额将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特点和细节来决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卖方在事件中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主观动机的恶性程度、情节的严重程度、所获取利益的数量、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您作为买方受到侵害的程度以及我们所能提供的补偿性赔偿金额等等因素。最终的赔偿金额将由法官根据上述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以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自由裁量。请您理解,虽然我们承诺会给予惩罚性的赔偿,但并不保证一定能够达到双倍的赔偿标准。在此,我们要特别提醒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我们的赔偿责任上限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一点请您务必留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此可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农村地区,私人房产的买卖交易合同需要被慎重考虑和谨慎对待。我们认为,这类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应该被普遍视为无效。首先,每一次的房屋买卖都会牵扯到的买卖,然而这是我国法律和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
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有的权利,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不被允许进行转让。
当前农村私房买卖中,购买方名义上是购买住房,实质上却是购买土地。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他们在处置房屋的同时也处置了宅基地,这无疑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是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三,由于当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手续,即使交易已经完成,购买方仍然无法得到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如果认定有效,将不利于保护出售方的利益。在很多案例中,出售方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他们要求归还私有房屋的请求更是直接关系到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们建议,对于农村私有的效力问题,应采取以认定无效为主导原则,以认定有效为特殊情况处理的方式。例如,当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经过了宅基地审批程序时,方可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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