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否是债权
一、迟延履行金是否是债权
若在延期履行期间出现了双倍债务利息,此部分利息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这笔利息可作为债权予以申报。申报时需详细描述相关事宜并附上证据。清算团队将对此类债权进行逐项记录。在债权申报期内,清算小组不得向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还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迟延履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情事变更原则的应用需满足以下五点要求:1.存在情事变更的事实,即指对合同订立和履行动静产生影响的客观状况;2.该变更应在合同签订后且履行完成前出现;3.其成因不能归结为任何一方的责任范围内,如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4.该变更必须是双方无法预知的;5.该变更必然导致合同履行中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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