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否确认债权
一、迟延履行金是否确认债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迟延履行金可纳入债权申报范围。申请破产债权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债权申报书;相关债权证据资料;的件与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本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此过程中,因延迟履行所产生的额外债务利息亦被认为是应得之债款。在企业进行清算之时,此类利息同样应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而公司作为进行清算时,迟延履行利息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二、委判能行吗
出卖人为两买方分别签订合约,并按照后订合约履行义务,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两种购房协议皆为有效,然而由于后订合同业已完成,买方实质上获得了房产所有权。此时,两位买家持有的付款索取权性质各异,后者因债务已获解决而自然成为房产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前者持有引发的债权请求权,即一份向卖方要求支付各种付款的权利,虽能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占有,但由于房产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至后买方,其占有行为失去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需承担归还房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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