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怎么说
一、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怎么说
1、延迟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后,虽有能力履行但却无故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履约的行为,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务;(2)履行具有可能性;(3)未按时履行;(4)无可辩解的推迟原因。对于延迟给付,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2、受领迟延,指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并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该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已按期履行债务且无不当之处;(3)债权人未按时接受履行;(4)没有充足的理由导致债权人推迟受领。因受领迟延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迟延收货给债务人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例如保险费、提存费用、运输费用等等。如果为金钱给付义务,则可不予支付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94条
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符合《民法典》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收房
1.购房者可洽询房地产监管机构及工商行政部门寻求帮助与投诉。2.集体维权策略:业主要积极组织维权团队,统一收集证据,协同提起诉讼。3.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4.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报道等途径扩散信息,对开发商施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