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是什么
一、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是什么
延迟履行期即指当事人未能准时履行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若在判决、裁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义务,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理,如在上述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他义务,也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此乃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者施以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计算延迟履行期的基础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判决生效日为起点;以判决书载明的日期为准;以申请执行日为计算利息的起点;以执行通知书送达日为起点;以及以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起点。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债务履行构成迟延是什么
迟延履行期间是指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若未按裁判及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此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如未能按期履行其他义务,则需缴纳延迟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施以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基数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判决生效日为起点;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以申请执行日期为起算点;以执行通知书送达日为起算点;以及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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