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纠纷如何起诉对方
一、如何起诉对方
1.明确被告方。若为自然人可至其户籍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若为法人,可至工商局获取基础注册信息。
2.撰写民事。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及其依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判决执行顺畅。
3.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后,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及证据启动诉讼流程。法院受理后将发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通知缴纳费用。
4.举证阶段。法院可能规定举证期限,请务必在此期间内提交所有证据,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5.。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进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提问、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陈述最后意见,进行法庭调解或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如何拿回钱给房主
首先,要明确待确权房屋的过户情况。若已完成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即刻归属于登记买家;若无任何记录,应根据房款流转实况判断。寻找已全额或大额付款者成为合法屋主。最后,依据合约签署时序与相关法规判定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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