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被法院反驳怎么处理
一、被反驳怎么处理
1.在两份交易合同皆未经备案且标的财产仍待交割的背景下,两相合同实则均处维持原状状态;因此,按照签约顺序优先原则,应予优先执行先签之约。
2.若其中一份合同业已完成过户手续而另一份却未办理者(无论标的财产交付何方),鉴于房产过户属物权变动范畴,遵循物权效力遍及世界的道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法则,可以确认完成过户之一方即为房产所有权者。
3.当一位买家在完成过户之后再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时,由于此时卖方已丧失所有权,故其再次售房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纠纷如何解决
首先,当两份合同均未经过备案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时,两份合同皆处于未实际执行阶段,应以签订时间更早的合同为准则。
若一份合同已经完成过户手续,而另一份未进行过户(无论房屋交付给何方),由于房屋过户属于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效力原则、物权公开透明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可确定已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次,如果前任买家已完成过户并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位买家,此时出卖方已丧失所有权,因此其第二次售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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