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好
一、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好
遇上房产合同纷争,以下法门助您自救。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北京等一线城市,购置房产可能需耗费半生心血。本团队曾处理过多起房产合同纠纷案例,近期亦获得一宗胜诉裁决。根据经验,特向诸位提出建议:遭遇,宜尽早寻求解决之道。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协商无疑为最佳之选;如无法协商,可请专业律师协助协调,力争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若调解失败,可依法提起或诉讼。当案件涉及巨额资金与繁杂事宜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援助,以便于获取最佳法律意见与策略规划。律师介入后,将帮助您认清案情优劣,化解诉讼风险,提供有力证据支持,把握有利时机,以实现最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为怎么处理
在遇到房屋重复销售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先协商解决,遵循双方意愿。
2.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基层组织介入调解。
3.调解失败后,亦可选择直接起诉至司法机关,无须再经中间调解环节。
4.若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需包含8大必备条款:1.当事人信息;2.标的物;3.数量;4.质量;5.价格;6.履行时间、地点与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适宜调解的应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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