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如何鉴定6
一、房屋质量问题如何鉴定
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程序若在非诉讼阶段,可由单方面或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向鉴定机构或房屋质量监督站提交鉴定申请,并由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结果;如在诉讼期间,当事人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明确鉴定要求,挑选司法鉴定机构,最后由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仍为不合格,买方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三条第一款则规定,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中介有责任吗
若房屋中介未经房东同意一房二卖,且相关方已知晓该行为,那么他们需共同承担责任;若并未知情,则根据约定或法律,房东无需负,但有权拒绝支付中介费用并要求赔偿。对于此类纠纷,实践应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1.若出卖人先与一个买家签订合同,随后又与另一买家签订相同房屋的合同,且后者已完成过户登记,则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由于后签合同已履行完毕,其买家已获得房屋所有权。2.若出卖人先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家并完成过户登记,然后再与后买家签订相同房屋的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前买家名下,出卖人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在出卖他人财产。3.若两次交易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而两次交易的买家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买家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鉴于两次所产生的双重债权地位平等,无优先顺序,因此前后买家均可随时向出卖人主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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