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能否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能否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然而,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自建厂房通常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因此,如果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这种行为在增值税上不被视为销售处理。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是,这些情况并不包括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厂房的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不被视为销售处理。
这意味着,从税务角度看,此类行为不会导致额外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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