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退休人员就绝对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重新就业的情况。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这种特殊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双方主体一方为退休人员,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例如,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退休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方面,能满足用人单位对特定经验和技能的需求,退休人员往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继续发挥余热、增加收入的机会。
在认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工作内容和性质、报酬支付方式等。同时,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益也需要依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权益;退休人员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总之,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但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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