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对教育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在判刑方面,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具体的刑罚。如果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通常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了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但伤亡人数相对较少,或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但损失并非巨大。
而如果后果特别严重,比如造成了众多人员的伤亡,或者导致学校等教育机构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对于此罪的规定,旨在保障教育设施的安全,维护师生的生命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任何对教育设施安全的疏忽和漠视,都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之,对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当。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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