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读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二、行政执法对以下内容具有权
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
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
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
4、触犯了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
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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