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谁优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在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常见的形式。它们的优先顺序通常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经过法定登记,具有更强的公示性和对抗效力。
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通常是基于对特定财产的合法占有而产生的,留置权人的权利基础更为直接和紧迫。比如,在修理汽车的情况下,修理人对修理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如果汽车所有人之前已经将汽车抵押给他人,那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具体的优先顺序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等。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较为复杂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对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优先顺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优先顺序。总之,在涉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要准确确定优先顺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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