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留置的区别
、和是三种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成立与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自时设立,未经登记,生效,但未设立;质押以质押物为生效要件;留置则是,无需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
2. 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特别(车、船等);质押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或者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3. 占有状态不同:,仍由占有、使用和收益;质押物必须转移给占有;由合法占有。
4. 实现方式不同:当不履行时,可以与抵押人以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人有权直接拍卖、变卖质押物;则在后,可以直接依法处置留置物。
5.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抵押的主体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质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和质权人;留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和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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