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后果由谁举证
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
在侵权纠纷中,确定侵权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来说,受害人需要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这是因为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也最有能力提供相关的证据。
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且该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受到的身体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在财产损害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财物的购买凭证、损坏情况的照片、评估报告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受害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举证义务,而加害人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
总之,侵权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转移。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