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区别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具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这种合同形式能够明确双方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权利和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是其一些特点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稳定性更强。劳动者无需担心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有更好的保障。
在解除条件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对更为严格。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更谨慎的考虑和管理,以确保与劳动者的长期合作关系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总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稳定性、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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