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第几条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期限是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当合同到期时,通常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续签或者一方明确表示不续签,那么劳动关系就会依法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情况。例如,用人单位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即将到期、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也可能不会自然终止。比如,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总之,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但具体的操作和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把握和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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