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刑法第几章第几条
失火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体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二款所指的就是失火罪。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指该失火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失火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火灾发生的原因、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火灾造成的具体后果等。同时,对于失火罪的量刑也会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过失程度的大小、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区别,但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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