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给加班费是否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少给加班费,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少给加班费,这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进行,明确表达因为用人单位少给加班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
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少给的加班费,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工资条、与用人单位关于加班费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少给加班费的事实。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者应按照仲裁程序的要求,提交证据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之,少给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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